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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自驾游前,你需要看这篇

或许你是否有在中国自驾游的计划?想像他们一样开着车在广阔天地驰骋? 途径苍山洱海,眺望玉龙雪山 驶过川藏线,为姊妹湖旁停留 在秋季的内蒙草原肆意飞驰…………… 打住!在此之前你是否有上路的资格了?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国外的驾驶证在我国境内是不可以直接使用的!需要办理临时驾照或者换领中国驾照才可以愉快上路! 如果你来短期旅行(临时驾照) 如果你只是短期旅游,那么临时驾照非常适合你!公安部修订后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外国人可办临时驾照,有效期不超3个月(不可延期)。根据该规定: 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应当用中文填写《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入出境身份证件; (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三)年龄、身体条件符合中国驾驶许可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2张1寸彩色照片(近期半身免冠正面白底); (五)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提交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1] 机场临时驾照办理方法 这是目前来看最便捷的办理方式,以北京首都机场为例: 首都机场T3航站楼有车管服务站 携带一寸白底证件照片、护照以及本人所在国驾照即可办理。 H17柜台附近三楼有一台照相机,可以拍摄白色背景照片。 机场二楼的急救站可以办理健康证明。 如果是自己有车或者携带车入境,临时驾照可能并不适合,临时驾照准确来说只能供租赁车辆时短期使用,并且不可以延期! 此处附上北京和上海的相关申领规定以及临时入境相关规定供参考~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beijing.gov.cn) 上海持境外驾驶证申领临时驾驶许可指南- 上海本地宝 (bendibao.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0号)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_2007年第29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 (www.gov.cn) 长期居留且有外国驾照?(驾照转换) 外国驾照是不能直接使用的,但可以凭借外国的驾照去申领中国驾照,无需再参加实践考试,只需要通过理论笔试即可!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2]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www.gov.cn) 总结:换领中国驾照你需要做: 将外国驾照翻译成中文 准备好所需文件,包括: 1.翻译好的国外驾照 2.申请人的健康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3.中文填写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 4.一寸白底照片(不可使用旧照片) 5.申请人身份证明(护照以及90天以上有效签证,部分地区需要派出所临时居住证明) 到中国当地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提交所有材料并缴纳费用 参加理论考试(科目一)(文末附各国语言版本驾考宝典) 在中国当地交警部门申请领取驾驶证 需要注意: 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江苏省科目一考试可选择使用日韩英法德俄等六种语言,深圳地区可使用俄法日西英韩阿七种语言,北京地区可使用英法日韩德俄西阿八种语言,具体可电话咨询各地车辆管理所。 还没有驾照?(考驾照流程) 如果还没有驾照想要获得中国驾照的话,外国人获得驾照的方式和中国人是一模一样的,需要通过四项考试来获取驾照: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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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外倒卖毒品赚了几千块,被判3年半!| 毒品刑事辩护

*以下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号无关,本号不承担因作者个人言论而引发的相应责任。 今天犯罪嫌疑人家属又找到我,让我看看这个刑事案子还有没有办法。还挺于心不忍的,给她案件梳理了一下,找了一些人,探讨和分析了一下这个案件。写下此文属于将此案的办案经历和心得进行一个分享。本文会更多地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进行阐述和分享。 该家属是犯罪嫌疑人的女朋友其实,但是是根据宗教仪式结了婚,但是未注册婚姻。从法律角度来说,并非合法夫妻,但是从宗教意义上来说,已经是夫妻了。 犯罪嫌疑人的女朋友今年才22岁,目前根据检察院量刑建议,预计会被判3年6个月。设想下,22岁花样年华需要等待一个人3年半,而且还一如既往,始一如终等待他,想办法,找律师,伸张,这需要多大的坚持和信念,所以我还是想想办法怎么帮一下。 犯罪嫌疑人家属情况也不太好,家里老人家都因为这个事情担心得生病了,犯罪嫌疑人老爸三次中风,思念儿子下,病情还更加加重了。 案件情况 从去年八月被捕,到现在在等待审判。 犯罪嫌疑人为乌兹别克斯坦人,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捕。 犯罪嫌疑人在14次的交易中前后共盈利7766元。 犯罪嫌疑人每克盈利50元,涉案数额为155+12(未收款)=167克。 涉案毒品类型为:大麻。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态度十分良好,被捕后,如实交代,积极供出同案犯,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目前检察院量刑建议是3年6个月,法院大概率会按照这个量刑建议做出判决。 案件难点分析&论述 犯罪嫌疑人家属身份认定 这件事情全程都是其女朋友办理和跟进。因为犯罪嫌疑人为外国人,其家属在其本国内。女朋友作为其最亲近的人,操办所有的事情。对于其女朋友的身份,为此案带来了非常多的不便利。 无法为其进行聘请律师、委托律师 无法在审判后,进行探视 其女朋友虽然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宗教仪式上的婚姻,但是并不是我国法律承认的合法夫妻。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规定: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只有当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登记以后,才属于法律保护上的合法婚姻,才可以享有近亲属可以享有的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有近亲属才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而一般来说我国对于近亲属的认定为:上下左右,即父母(上),子女(下),丈夫/妻子(左右)。 *在有些情况下兄弟姐妹可以认定为近亲属 在本案中,由于其女朋友并不属于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无法为其进行聘请律师、委托律师,也无法在审判后,进行探视。这对于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其女朋友而言,都从司法上,带来了十分大的障碍和心灵疏导上的鸿沟。 犯罪事实以及量刑认定 本案中,虽然涉嫌的毒品数额少(不足200g大麻),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多次进行贩卖,触及了相应的加重情节,因此适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加重情节。 我的思考和辩护: 当事人的主观恶性并不大,它仅仅是以换取吸食为目的进行大麻的交换,并不具有较深的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而且被告是外国人,在很多国外的国家,大麻是合法的,被告不具有违法认识可能性。因此,被告其并没有很深的主观恶性。从立法解释的角度上来说,该司法解释是针对犯罪分子较深的主观恶性,而被告并没有比较深的主观恶性,因此,不应当适用严重情节。 犯罪嫌疑人通信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女朋友表示一直未能收到犯罪嫌疑人的书信,十分着急。因为犯罪嫌疑人在强制措施中,和家人、爱人通信,是一个十分必须以及强烈的心理需求。家属十分担心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犯罪嫌疑人也有表达自己内心的强烈需求。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说,通讯自由是基本的人权。即使是在战争中,战俘应当被保障基本的通信自由。 本案中,书信一直未被收到,我们估计,是因为信件需要被翻译,但是法院并没有相应的经费要聘请相应的翻译,因此法院和看守所互相推诿,法院说没有收到书信,看守所说这块归法院管。 应对措施: 让当事人请求当地领事介入,领事请求外事部门,外事部门联系法院,引起法院的重视。 办案期限 本案的办案期限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超出期限的情况。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超期需要向上级申请,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经常的情况是,当当事人要求相应部门出具相应上级批准的证明,往往是诉诸无门,法院电话打不通,不接见,加上现在疫情,超期更是有更多的理由。 另外,该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将近一年,虽然说会折抵刑期,但是监狱的条件会明显比看守所好,案件一天不审查终结,犯罪嫌疑人只能在看守所内。因此,从对于犯罪嫌疑人更好的生活条件的角度上来说,尽快将案件办理终结,转移到监狱,犯罪嫌疑人才可以获得很好的生活条件。 被扣押的财产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被没收了数台手机、手表、其女朋友的首饰等。在实践中,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及时归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只有在案件办理终结之后才会归还,而且对于财产类物品,例如保证金,经常会通过何种理由对其进行扣取(充当相关机关的经费)。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一百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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