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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МЕЖДУ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ЕЙ И КИТАЙСКОЙ НАРОДНОЙ РЕСПУБЛИКОЙ О ПРАВОВОЙ ПОМОЩИ ПО ГРАЖДАНСКИМ И УГОЛОВНЫМ ДЕЛАМ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注:本条约于1993年11月14日正式生效。) (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为了实现司法领域的合作,在尊重主权和互惠的基础上,决定互相提供民事和刑事方面的司法协助。为此目的,双方议定以下各条: 第一篇 总则 第一条 司法保护 一、缔约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另一方的境内,在人身和财产权利方面享有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司法保护,有权在与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诉诸于缔约另一方的法院和其他主管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机关,有权在这些机关提出请求或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亦适应于在缔约任何一方境内根据其法律成立的法人。 三、本条约所指的“民事案件”,亦包括商事、婚姻家庭和劳动案件。 第二条 司法协助的联系途径 一、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缔约双方的法院和其他主管机关相互请求和提供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应通过各自的中央机关进行联系。 二、第一款中的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俄罗斯联邦方面系指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和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 第三条 语言 一、缔约双方中央机关进行书面联系时应使用本国官方文字,并附有对方的官方文字或英文的译文。 二、司法协助请求书及其附件应使用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的官方文字书写,并附有经证明无误的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官方文字或英文的译文。 三、缔约一方主管机关向缔约另一方提供司法协助时,使用本国官方文字。 第四条 证人和鉴定人的保护 一、由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通过被请求的缔约一方通知前来的证人和鉴定人,不论其国籍如何,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不得因其入境前的犯罪行为或者因其证言、鉴定或其他涉及诉讼内容的行为而追究其刑事责任或以任何形式剥夺其人身自由。 二、如果证人或鉴定人在接到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关于其不必继续停留的通知十五日后仍不出境,则丧失第一款给予的保护,但由于本人不能控制的原因而未能及时离境者除外。 三、第一款所述的通知应通过第二条规定的途径转递。通知中不得以采取强制措施相威胁。 第五条 司法协助的费用 一、缔约双方应相互免费提供司法协助。 二、被通知到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境内的证人或鉴定人的旅费和食宿费,由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承担。此外,鉴定人有权取得鉴定的报酬。上述被通知人有权取得的报酬的种类,应在通知中注明。应上述被通知人的要求,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的主管机关应向其预付上述费用。 第六条 司法协助的拒绝 如果被请求的缔约一方认为提供某项司法协助有损于本国的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可以拒绝提供该项司法协助,但应将拒绝的理由通知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 第七条 司法协助适用的法律 一、被请求机关提供司法协助,适用本国法律。 二、被请求机关提供民事司法协助,亦可应请求适用缔约另一方的诉讼程序规范,但以不违背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法律的基本原则为限。 第二篇 民事司法协助 第一章 诉讼费用 第八条 诉讼费用保证金的免除 一、缔约一方法院不得因缔约另一方国民是外国人或在缔约一方境内没有住所或居所而令其提供诉讼费用保证金。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亦适用于在缔约任何一方境内根据其法律成立的法人。 第九条 诉讼费用的支付 一、缔约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应在与该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和范围内支付诉讼费用,包括预付的部分。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亦适用于在缔约任何一方境内根据其法律成立的法人。 第十条 诉讼费用的免除 一、缔约一方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可在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和范围内免除诉讼费用。 二、缔约一方国民申请免除诉讼费用,应由其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的主管机关出具说明其身份及财产状况的证明书;如果该申请人在缔约双方境内均无住所或居所,亦可由其本国的外交或领事代表机关出具上述证明书。 第二章 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 协助的范围 缔约双方应相互根据请求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询问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进行鉴定和勘验,以及完成其他与调查取证有关的诉讼行为。 第十二条 请求的提出 一、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的请求应以请求书的形式提出。请求书应包括下列内容:请求和被请求机关的名称;当事人及请求书中所涉及的其他人员的姓名、国籍、职业、住所或居所;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请求提供协助的案件的名称,以及请求协助的内容;应送达文书的名称,以及其他有助于执行请求的情况。执行该请求所必需的其他文件和材料也须随请求书一并提供。 二、上述请求书和文件应由缔约一方的请求机关签署和盖章。 第十三条 请求的执行 一、如果按照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法律,缔约另一方请求执行的事项不属于法院和其他主管机关的职权范围,可以说明理由,可以退回。 二、如果被请求机关无权执行请求,应将该项请求移送有权执行的主管机关,并通知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 三、被请求机关如果无法按照请求书中所示的地址执行请求,应采取适当措施以确定地址,或要求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提供补充情况。 四、如因无法确定地址或其他原因不能执行请求,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应通知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说明妨碍执行的原因,并退回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所附的全部文件的材料。 第十四条 通知执行结果 一、被请求的机关应将执行请求的结果按照本条约第二条规定的途径书面通知提出请求的机关,并附证明请求已完成的文件。 二、送达回证应有收件日期和收件人的签名,应由执行送达机关盖章和执行送达人签名。如收件人拒收,还应注明拒收的理由。 第十五条 外交或领事代表机关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 派驻在缔约另一方的任何缔约一方的外交或领事代表机关可以向其本国国民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询问当事人或证人,但不得使用强制措施,并不得违反驻在国的法律。 第三章 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十六条 应予承认与执行的裁决 一、缔约双方应依本条约规定的条件,在各自境内承认与执行本条约生效后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作出的下列裁决,其中依裁决性质应执行者,则予以执行: (一)法院的民事裁决; (二)法院对刑事案件中有关损害赔偿作出的裁决; (三)仲裁庭作出的裁决。 二、本条约所指的“法院裁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和调解书;在俄罗斯联邦方面系指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和法院批准的和解书,以及法官就民事案件的实体所作的决定。 第十七条 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的请求 一、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的请求由申请人向作出该项裁决的缔约一方法院提出,该法院按照本条约第二条规定的途径转交给缔约另一方法院。如果申请承认与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在裁决执行地所在的缔约一方境内有住所或居所,亦可直接向该缔约一方的法院提出申请。 二、请求书的格式应按照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规定办理,并附有下列文件: (一)经法院证明无误的裁决副本;如果副本中没有明确指出裁决已经生效和可以执行,还应附有法院为此出具的证明书一份; (二)证明未出庭的当事一方已经合法传唤,或在当事一方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时已取得适当代理的证明书; (三)本条所述请求书和有关文件的经证明无误的译本。 第十八条 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的程序 一、法院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由被请求的缔约一方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被请求主管机关可以审查该裁决是否符合本条约的规定,但不得对该裁决作任何实质性的审查。 第十九条 承认与执行的法律效力 缔约一方法院的裁决一经缔约另一方法院承认或执行,即与承认或执行裁决一方法院作出的裁决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拒绝承认与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裁决,不予承认与执行: (一)根据作出裁决的缔约一方的法律,该裁决尚未生效或不具有执行力。 (二)根据被请求承认与执行裁决的缔约一方的法律,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法院对该案件有专属管辖权。 (三)根据作出裁决的缔约一方的法律,未出庭的当事一方未经合法传唤,或在当事一方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时未得到适当代理; (四)被请求承认与执行裁决的缔约一方的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标的案件已经作出了生效裁决,或正在进行审理,或已承认了在第三国对该案所作的生效裁决; (五)承认与执行裁决有损于被请求一方的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 第二十一条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缔约双方应根据一九五八年六月十日在纽约签订的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相互承认与执行在对方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 第三篇 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十二条 协助的范围 缔约双方应根据请求,在刑事方面相互代为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和讯问刑事被告人,进行搜查、鉴定、勘验、检查以及其他与调查取证有关的诉讼行为;移交物证、书证以及赃款赃物;送达刑事诉讼文书;并通报刑事诉讼结果。 第二十三条 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 一、本条约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亦适用于刑事方面的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 二、提出上述请求时,还应在请求书中写明罪名、犯罪事实和有关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四条 赃款赃物的移交 一、缔约一方应根据缔约另一方的请求,将在其境内发现的、罪犯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犯罪时获得的赃款赃物,移交给缔约另一方。但此项移交不得侵害与这些财物有关的第三者的权利。 二、如果上述赃款赃物对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境内其他未决刑事案件的审理是必不可少的,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可暂缓移交。 第二十五条 刑事司法协助的拒绝 除本条约第六条规定的情况外,被请求的缔约一方还可根据下列理由之一拒绝提供司法协助: (一)按照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法律,该项请求涉及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二)该项请求涉及的嫌疑犯或罪犯是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国民,且不在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境内。 第二十六条 刑事诉讼结果的通知 缔约双方应相互递送各自法院对缔约另一方国民所作的生效裁决副本。 第二十七条 关于以往犯罪的情报 如在缔约一方境内曾被判刑的人在缔约另一方境内被追究刑事责任,则该缔约一方应根据缔约另一方的请求免费提供以前判刑的情况。 第四篇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交换法律情报 缔约双方应根据请求,相互通报各自国家现行的或者过去实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文件的效力 一、缔约一方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制作或证明的文书,只要经过签署和正式盖章即为有效,就可在缔约另一方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使用,无需认证。 二、在缔约一方境内制作的官方文件,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也有同类官方文件的证明效力。 第三十条 户籍文件及其他文件的送交 为了实施本条约,缔约一方主管机关可根据缔约另一方通过外交途径提出的请求,将缔约另一方提起诉讼所需的涉及缔约另一方国民的户籍登记的摘录、关于其文化程度、工龄的证明及其他有关个人权利的文件,免费提供给缔约另一方,不附译文。 第三十一条 物品的出境和金钱的汇出 本条约的规定及其执行不得妨碍缔约双方各自执行其有关物品出境或金钱汇出的法律和规定。 第三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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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自驾游前,你需要看这篇

或许你是否有在中国自驾游的计划?想像他们一样开着车在广阔天地驰骋? 途径苍山洱海,眺望玉龙雪山 驶过川藏线,为姊妹湖旁停留 在秋季的内蒙草原肆意飞驰…………… 打住!在此之前你是否有上路的资格了?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国外的驾驶证在我国境内是不可以直接使用的!需要办理临时驾照或者换领中国驾照才可以愉快上路! 如果你来短期旅行(临时驾照) 如果你只是短期旅游,那么临时驾照非常适合你!公安部修订后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外国人可办临时驾照,有效期不超3个月(不可延期)。根据该规定: 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应当用中文填写《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入出境身份证件; (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三)年龄、身体条件符合中国驾驶许可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2张1寸彩色照片(近期半身免冠正面白底); (五)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提交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1] 机场临时驾照办理方法 这是目前来看最便捷的办理方式,以北京首都机场为例: 首都机场T3航站楼有车管服务站 携带一寸白底证件照片、护照以及本人所在国驾照即可办理。 H17柜台附近三楼有一台照相机,可以拍摄白色背景照片。 机场二楼的急救站可以办理健康证明。 如果是自己有车或者携带车入境,临时驾照可能并不适合,临时驾照准确来说只能供租赁车辆时短期使用,并且不可以延期! 此处附上北京和上海的相关申领规定以及临时入境相关规定供参考~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beijing.gov.cn) 上海持境外驾驶证申领临时驾驶许可指南- 上海本地宝 (bendibao.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0号)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_2007年第29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 (www.gov.cn) 长期居留且有外国驾照?(驾照转换) 外国驾照是不能直接使用的,但可以凭借外国的驾照去申领中国驾照,无需再参加实践考试,只需要通过理论笔试即可!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2]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www.gov.cn) 总结:换领中国驾照你需要做: 将外国驾照翻译成中文 准备好所需文件,包括: 1.翻译好的国外驾照 2.申请人的健康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3.中文填写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 4.一寸白底照片(不可使用旧照片) 5.申请人身份证明(护照以及90天以上有效签证,部分地区需要派出所临时居住证明) 到中国当地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提交所有材料并缴纳费用 参加理论考试(科目一)(文末附各国语言版本驾考宝典) 在中国当地交警部门申请领取驾驶证 需要注意: 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江苏省科目一考试可选择使用日韩英法德俄等六种语言,深圳地区可使用俄法日西英韩阿七种语言,北京地区可使用英法日韩德俄西阿八种语言,具体可电话咨询各地车辆管理所。 还没有驾照?(考驾照流程) 如果还没有驾照想要获得中国驾照的话,外国人获得驾照的方式和中国人是一模一样的,需要通过四项考试来获取驾照: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3] 科目一:关于法律和交通法规以及车辆基本概念的书面理论考试(100题,90分为合格分)。这也是换领驾照需要考试的项目。 科目二:俗称“小路考”,在笔试后的5周左右进行,具体时间看驾校预约情况。考生须完成5个简短的技术项目:两种停车方式(倒车入库与侧方位停车),两个 “之 “字形测试,以及在斜坡刹车与起步。 科目三:”大路 “路考,即实际的道路驾驶考试。该考试在小路考试后3周左右进行,具体时间同样看驾校预约情况。 科目四:关于正确驾驶习惯的书面考试(50道题,满分依旧为100分,90分合格)科目四可选择语言同科目一。 以上所有的考试需要在线上进行预约,线下参加考试 。每次考试有两次机会,如果前两次没有通过,需要支付补考费用并等待至少20天才能再次进行考试。整个获得驾照的过程大约需要2-3个月,费用从5000到30000元不等,取决于驾校、城市和申请人学习的水平。 报名时需要携带: 护照 90天以上签证 派出所出具的临时居住证明 大部分的驾校都是以中文为主,不过外国朋友也不用过分担心,学习驾驶的以年轻人为主,非常适合一起交流学习~ 未满18?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开车虽好,还是要合法出行哦! [1]《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七、第二十一、第二十九条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二条 本期的内容就到这里!后续有问题欢迎评论留言!OIOLawyers 看到后会进行解答!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通过微信公众号内的客服联系我们!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客服 WhatsAPP客服:+8613288460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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